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为避免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管理,贯彻严格控制、规范操作、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采购和储存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采购或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教学实验、科研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申请计划,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学校统一购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特别是剧毒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新购置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建账入库。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九条 不同品种危险化学品应分别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消防道路通畅。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第十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一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果必须动用明火时,危险化学品必须全部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学校、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相关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由各学院安排专用库房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台账,并由危险品库管理员负责储存、供应工作,各单位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私设危险化学品库。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做到按照规定领取、分类储存、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进行领用: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报所在学院审批,经所在学院审定后方获得领用资格。
(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领用工作。领用时须领用单位领导批准。
(三)领取时,必须两人共同前往,相互监督。领回后,应存放在专门的存储柜内,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高度危险化学品要限量供应,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周实验用量。领取氢、氧等气体,所使用的气瓶必须装置气瓶安全帽。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空气中的毒物浓度应定期测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凡直接、间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师、实验人员、学生及其他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
(一)在学生做实验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说明实验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及操作注意事项,操作现场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
(二)操作人员应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有关安全卫生知识,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装备应尽量密封。
(三)工作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工作后,防护用具应存放于专门地点。
(四)使用的工具、设备应经常检查,使其处于安全良好状态,如发现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处理。
(五)在实验结束后应对实验操作台、实验材料及实验室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妥当处理,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条 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由专人回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危险化学品中剧毒品的管理除按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剧毒品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剧毒品采取使用多少、领取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台帐与帐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三)剧毒品的管理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两人管理、两人领取、两人使用、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四)使用人员应熟知剧毒品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剧毒品。
(五)工作前应打开通风,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
(六)剧毒品的使用工具、容器应为专用,用完后消毒。剧毒品的溶槽应有通风装置,非操作时间应加盖加锁。经过剧毒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应彻底冲洗干净,并放在通风的地方。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污染监测记录和废弃物处理记录,应妥善保管备查。应保存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记录。
第四章 危险化学废物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处理,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定点集中存放,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化学固、液废物。
第五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迅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程序对事故现场进行危险化学品污染清理。有关部门应调查事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受伤害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或医疗观察。
第二十七条 由于违反本办法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