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分类: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过期化学试剂、过期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三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丢弃、排放、填埋和转移。应交由有资质的相关废物处理公司进行统一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废物分类收集、合理存放、设专人管理,各院(中心)负责人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安全的主管人,实验室主任(负责人)、课题(项目)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设立专门的贮存危险化学废物的场所。存放场所要求坚固平整、安全通风、道路通畅。存放场所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六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实验室必须配备收集化学废物的包装容器。包装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中文化学名称(混合物标注主要废物名称)、危险情况、禁忌物。标签必须粘贴牢靠、文字清晰,标签标识与容器内危险废物一致。并填写《宝鸡文理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收集登记表》。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废物必须分类存放,不得混装,以减少处理难度,降低处理费用。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安全处理必须联系有资质的相关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公司统一处理。废物外运处理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第九条 提倡进行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收集前的预处理工作,以减少其收集量和危害性。
第十条 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废物相关人员的规范化业务管理培训。要求熟悉掌握危险化学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化学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利用、处置危险化学废物。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必须对参加实验的学生进行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的知识和理念教育。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废物处置的教学、科研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附件:
宝鸡文理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液(物)收集登记表
序号 |
收集日期 |
产生废液(物)的 实验名称 |
废液(物) 名称 |
主要 有害成分 |
数量 (容量mL) |
重量 (g) |
收集人 签字 |
管理员 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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