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条例附表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分为九类,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条例附表2。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爆)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 易制毒(爆)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组织易制毒(爆)化学品相关的制度建设,办理易制毒(爆)化学品的使用许可及购买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爆)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易制毒(爆)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管。
第七条 涉及易制毒(爆)化学品实验室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毒(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爆)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同时应加强易制毒(爆)化学品台账管理,如实对易制毒(爆)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记录。涉及易制毒(爆)化学品实验室主要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易制毒(爆)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在公安部门办理学校易制毒(爆)化学品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并负责统一购买。
第九条 校内各相关二级学院按需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交易制毒(爆)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核,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未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批准、公安部门备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接收、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爆)化学品。
第十一条 各使用易制毒(爆)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并及时建账入库,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使用易制毒(爆)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如实进行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实验记录由实验室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废弃易制毒(爆)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易制毒(爆)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宝鸡文理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及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易制毒(爆)化学品使用实验室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易制毒(爆)化学品丢失、被盗,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易制毒(爆)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