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隐患就是事故”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高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的教职员工、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一)校级领导责任
1、高度重视学校实验室安全,通过工作例会等多方面强调实验室安全工作;
2、积极指导、协调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3、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经费、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经费的落实;
4、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负责人责任
1、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2、制定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考试相关工作;
3、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4、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精神,并布置相关工作;
5、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与规定。
(三)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人责任
1、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工作,严格落实《宝鸡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2、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3、服从、配合政府部门、校实验室安全督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等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
4、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接到相关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采取有效措施。
(四)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守岗位、按照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2、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和有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3、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4、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种类主要有问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三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问责的具体形式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2、行政处分的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降低聘岗等级、免职、开除;
3、经济处罚包括:根据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扣发津贴。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教工)
(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校稳定安全领导小组等机构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和职能部门等的初步处理意见。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校级领导责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未发生安全事故,但违反国家、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做出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等的初步处理意见。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校级领导责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学生)
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学校将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后果导致自身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