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宝鸡文理学院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2021年04月13日 17:1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专业性与科学性,使实验室安全管理更具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宝鸡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对本学院实验室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自我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对风险相对较高的实验室加强监控。

第七条各实验室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室(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所属二级学院审核确认。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等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学院确认,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九条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涉及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四条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4.压力容器;5.起重机械;6.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7.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8.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1.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2.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3.涉及使用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4.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1.实验室安全信息铭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2.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学院审核确认,其中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学院报备,学院应及时提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

第二十条实验室与装备处对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末对于使用方向调整的实验室及时修正分类分级结果,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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