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宝鸡文理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09月26日 10: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陕科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资金建设和购置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各学院将仪器设备向校内外用户(单位和个人)开放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仪器设备按照“统筹管理、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效益考核”的原则,在完成本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面向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产教融合和科教融汇提供有效支撑。

第四条 凡已在学校建账登记、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且不涉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开放共享。单台套价值不足20万元的具有一定共性需求且性能良好的设施与仪器设备,鼓励学院将其列入开放共享管理范围。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不适合开放的仪器设备,经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申请同意后可不实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科研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决策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负责构建和维护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汇总、报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数据。

第七条 各学院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与承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实验室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制定和审查本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技术需求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形成仪器共享管理队伍,明确仪器共享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安全教育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和收费结算等工作;组织本学院仪器设备入网及信息维护工作;负责对本学院仪器设备共享工作进行自查和整改等。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提供政策引导、制度保障和经费支持,配合做好项目建设、数据对接、资源调配,协助开展相关业务和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建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作为全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载体。各学院组织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在共享服务平台完成注册。注册入网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可用,实时提供服务。      

第十条 仪器设备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学院、校内用户优先级,实行预约使用。仪器设备在满足校内使用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可对校外开放。

第十一条 仪器共享管理员收到用户预约申请后,应尽快审批并提供共享服务和测试结果,及时记录相关信息,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用户在收到管理员确认信息后,应按约定时间内送样和完成测试、缴费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用户使用仪器设备形成的技术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管理员要及时收集仪器支撑国家、省级等重大科研任务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情况,并做好推介工作。

第十三条 仪器共享管理员是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开放共享使用过程中仪器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学校鼓励各学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师生开展仪器设备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者可颁发证书。

第四章 成本补偿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对校内校外提供检验测试、分析鉴定、数据处理等技术服务时,可收取使用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用于合理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使用成本。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成本补偿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校院两级管理、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仪器设备服务费。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收费标准以使用成本补偿为原则且需进行审批备案。各学院依据仪器设备运行中水、电、气、实验耗材、维修维护、人工等费用情况,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仪器设备校内校外收费方案后,逐台填报《宝鸡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服务费收费标准申请表》( 附件1),经学院审查、汇总并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一)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的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各学院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后拟定收费标准。

(三)服务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服务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各学院仪器设备运行及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分配,分配要兼顾校院利益,优先用于使用效率高、开放共享好的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具体分配按相关规定执行,可根据财务制度和仪器共享工作推进情况由学校适时调整。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效益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工作,每年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考核。各学院需做好信息汇总、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类型和特点实施分类考核,对各学院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设备产出、共享服务、设备管理、用户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考核通过学院自查、学校考核、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对照原始记录与相关材料,严格审核数据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考核结果作为学院仪器设备建设和配置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下一条:关于做好实验室数据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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