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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06月08日 13:3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招标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19]11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教育财政科研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陕教财办[2020]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进行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含基本建设工程)的行为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及校园环境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采购管理运行体系。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网络与信息技术管理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审议(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及特殊事项;

(四)审议(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与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校内各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负责办理学校业务管理职能部门政府采购申请、计划备案及审批手续,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招标文件;

(四)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委托协调工作,负责采购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采购结果公示等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校内集中自行采购的招标采购工作;

(六)负责相关招标采购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上报工作;

(八)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为招标采购项目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制度规范、分权行事”的管理模式,按照采购项目预算所属及内容归口管理,具体业务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对采购项目预算、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审计处负责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的编制及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物资、仪器设备类等相关业务;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改造、装饰工程、校园基础设施维护建设、保障服务类等相关业务;

(五)网络与信息技术管理处负责信息化建设与服务等相关业务;

(六)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文献数据资料等相关业务;

(七)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消防及交通等相关业务;

(八)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学科建设采购预算相关的设备及服务等业务;

(九)科研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相关的设备及服务等业务;

(十)对未纳入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确定相应的负责部门。

(十一)党政办法律顾问室负责对陕西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采购项目文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进行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会同使用单位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在预算范围内确定采购额度,并提出政府采购申请;

(三)负责编制、解释政府采购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指标、评标办法和合同主要条款)并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四)负责招标采购合同文本的制订、审核、签订及管理,完成合同的履行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归档;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六)负责校内相关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的采购工作;

(七)负责整理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整理及建档工作;

(八)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内采购申请单位是招标采购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采购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立项论证;

(二)负责本单位的采购预算编报;

(三)负责制定并论证采购项目的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四)负责会同采购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现场踏勘(采购过程中的)和技术释疑;

(五)负责采购合同的制定、复核、履行;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及付款;

(七)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与招标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

(八)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根据需要,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集中或部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规由从省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与学校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评审专家学校可自行选择,但所选评审专家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属于学校自行采购活动的评审委员会,由负责招标采购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相关技术专家、资产、财务、审计等业务部门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履行的职责:

(一)遵纪守法,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完成独立评审工作;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文件、评审过程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审查、评价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四)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书面解释说明或澄清其投标响应文件的有关内容;

(五)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对个人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将评审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七)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陕西省政府部门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都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一)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直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达到部门集中委托限额的在学校公开遴选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在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如有违纪违规行为或服务被投诉,学校有权暂停或立即终止其招标代理业务;

(三)采购项目预算100万元以上,由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四)采购项目预算100万元以下,由国资处与采购项目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六)为学校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公司、进出口公司)等,每年需经过公开遴选产生,国务院财政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入围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委托,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二)(三)(四)的规定执行或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的招标采购工作分为“集中采购”“项目管理部门采购”及“单位自行采购”三种形式。

(一)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预算在陕西省年度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2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组织形式;

(二)项目管理部门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2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采购组织形式;

三)各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通知》组织实施的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一)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购采购,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自主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使用政府采购预算的,需将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备案,注明科研仪器设备

二)学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实行备案制,要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论证意见应当随同采购计划(文件存档)备案。同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已经备案的,再次采购可以不需要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

(三)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所选评审专家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规定的条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按照 “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不得将另需招标采购的内容以作价支付方式包含在关联项目中实施;项目经费额度调整时,应提供变更批准文件;擅自突破采购计划的,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进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其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根据价格等综合评审因素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公开招标响应文件及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分别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采购人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通用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市场价格透明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综合评分最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日历天。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学校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六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采购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响应文件及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卖场、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直接购买或者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技术、服务要求等信息,在线比较价格,选择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除以上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和流程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执行采购项目时,应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由采购预算所属单位严格按立项采购预算提交采购申请,经采购申请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同意,提请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凡使用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省政府采综合管理平台进行计划、合同备案公示。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请单位提交采购实施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二)项目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项目申请和相关采购需求等资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在政府采综合管理平台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中标(成交)结果,与供应商拟订采购合同并负责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六)项目管理部门或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合同履行;

(七)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八)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合同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标流程如下(邀请招标采购除了邀请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外,执行程序与公开招标一致):

(一)编制招标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采购申请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公开采购意向;

(三)发布招标信息。通过政府指定媒体、校园网等发布招标公告;

(四)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

(五)技术答疑及踏勘现场。接受询问并答复,并按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补遗,遇到有勘察现场的项目,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招标公告期满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通过政府指定媒体、校园网等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则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学校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如下:

(一)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并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单一来源论证报告和材料;

(二)代理机构公开单一来源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三)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编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五)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六)组织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七)谈判结果公示,单一来源谈判结果需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八)学校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询价采购流程如下:

  1. 提出询价采购申请;

  2. 编制询价文件;

  3. 发布询价公告;

(四)成立询价小组(不少于三人);

(五)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执行程序与公开招标一致。

第三十五条 进口产品需完成论证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陕西省财政厅获批后,按照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流程进行。

第三十六条 校内自行采购的招标活动,参照以上采购流程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一)政府集中或部门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预算所属的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财务、审计、国资等业务部门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各单位验收小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组建;

(三)验收完成后的相关资料,按照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整理归档。

第七章 招标采购资料归档

第三十八条 采购资料档案应当包括采购立项报告、采购申请、采购需求论证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合同文本、各类技术资料、图纸、精密贵重设备说明书、项目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环节等资料收集整理,形成完整档案,按相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其自行采购招标环节、合同签署、组织验收等环节资料的收集整理,各自形成完整档案资料,按相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三)各单位负责自行采购招标、合同、验收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形成完整档案,按相关规定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采购工作按相关要求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省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方式采购的;

(二)未按项目批复内容编制采购需求的;

(三)拟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申报过程中,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四)非法干预、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招投标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以至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泄密或串通作弊的;

(七)采购人代表评标时发表不当言论影响评审结果的;

(八)向成交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九)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三)收受采购人代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的;

(六)对评审报告有异议不签署评审报告,但拒不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七)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以上”均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宝鸡文理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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